自治区第十次党代心得体会 自治区第十届党代会心得体会(优秀9篇)

时间:2023-06-21 17:02:34 | 来源:草料作文网

新疆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 篇一

宏伟蓝图已绘就,推动发展战略,关键在党,实现总目标,关键在干,面对新起点、新目标、新挑战。

为深入贯彻党代会精神,作为所队领导、一名中共党员,首先我要旗帜鲜明的讲政治,始终将政治思想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握精神实质,紧密结合公安工作实际,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好派出所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安业务工作,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奋发有为、不计得失,用新观念研究新问题,用新思路落实新任务,用新办法解决新问题,用新思路开创新局面,用实实在在的业绩为乌苏的经济社会发展添砖加瓦。

新疆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民警 篇二

刚刚胜利闭幕的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对于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进一步凝聚全区各族干部群众智慧和力量,奋力开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习好贯彻好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是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阿勒泰地区公安机关将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热潮,切实把全警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大会做出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自治区党委对公安工作的要求上来,坚定理想信念,淬炼忠诚警魂,锻造过硬队伍。

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新疆实际紧密结合,全面部署了今后五年的各项工作,描绘了新疆发展的宏伟蓝图,体现了全疆人民的共同期盼,是指导新疆发展的行动纲领和工作遵循。完成好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明确的目标任务,公安机关肩负的使命光荣、责任重大。阿勒泰地区公安机关将紧紧围绕反恐维稳中心工作,切实扛起公安之责,发挥公安之智,努力推动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各项事业从胜利走向更大胜利,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贡献公安力量!

新疆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民警 篇三

10月25日,自治区第十次代表大会在新疆人民会堂胜利闭幕。蓝图已经绘就,号角已经吹响。这次大会,无论是盘点过去五年的显著成绩还是为今后五年科学谋划新蓝图,都将“人民”放在了最高位置。学习大会报告后,我感觉“全会亮出的成绩单”令人振奋,描绘的“全景图”令人期待。

作为一名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我将以此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引,持续做好会议精神的宣传、讲解,把党代会的精神种子带到哈巴河公安队伍,把自治区党代会的精神洒满哈巴河大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在县委、县政府、地区公安局的坚强领导下,做好各项社会稳定工作,用自己的“辛勤指数”换取人民群众的“安全指数”、“幸福指数”,用实际行动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担当使命,与群众一道共同携手铸牢安全稳定屏障。全力以赴确保哈巴河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

2022自治区第十次党代心得体会 篇四

为了保证村民委员会能正确领导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好自己的事务,真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促进我村四个文明建设,搞好村级各项事务,促进村级健康发展,结合我村实际特定如下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制度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 村民会议。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三)试行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工作委员会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主席、工作委员会主任等主持会议。

(四)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

(五)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六)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

(七)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恳谈(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八)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九)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1、村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2、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3、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4、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或否决都要形成决定,并当场宣读表决结果;

5、会议小结。

(十一)村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会议记录、决定文本、代表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

(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按分工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三)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第三章 村务管理

第九条 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条 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吸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簿。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见箱由村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见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读。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村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章 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全村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工作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准做特殊村民,不准侵占村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十五条 建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 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十七条 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第十八条 村主要干部的补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村主要干部补贴,是由县、乡(镇)政府支付的,则每年根据县、乡(镇)政府制定的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其他村干部补贴根据财务状况和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补贴一年一定,年终结算。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村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村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免、劝辞。

第五章 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村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村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村民。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保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实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制度,由村民义务出工,用于本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村经济合作社、社办企业或者村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员外,都要负担义务工。凡符合出工条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公益事业的“两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对投入情况及时登记、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村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监督。

第六章 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有权对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矿产经营权均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乡(镇)有关方面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村经济合作社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

3、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4、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项目;

5、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7、维护社员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社员家庭或联户发展自营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家庭、联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8、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9、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对没有很好履行上述职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指导下,有权对村经济和村务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两委会”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的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流产。

第三十四条 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八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协助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新疆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 篇五

通过反复学习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作为一名基层政法干部,亲身经历、参与和感受到了这五年发生的点滴变化,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干成了许多过去想干而没有干成的大事,取得了很多意想不到的成绩,在维护稳定、脱贫攻坚、疫情防控等各个战场打赢了一场又一场攻坚战,确实让人很难忘,值得所有人回忆。展望未来五年,自治区党委谋篇布局、精准定位,擘画了今后五年工作目标和美好愿景,符合全区各族人民的期盼,我们一定学习领会好,贯彻落实好,始终保持警钟长鸣、警惕常在,把聚焦总目标、落实总目标的要求和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坚定坚决落实好自治区党委“3+1”决策部署和自治州党委“四大发展战略”、“三年上台阶”的目标要求,推进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精河、法治精河。

新疆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 篇六

随着自治区党代会的胜利闭幕,让我深深感受到自己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作为基层派出所民警,既是守护者,也是见证者。今后,我将立足公安事业,同心同德,以更加务实的作风和更加昂扬的斗志,做好各项基层基础工作,服务好广大群众,做百姓的“贴心人”,用心用情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展示新时代党员新风貌。

新疆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民警 篇七

五年来天山南北的巨大变化,充分证明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是无比英明正确的,是完全符合新疆实际、顺应各族干部群众意愿期盼的。新征程上,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确保新疆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殷殷嘱托,是全疆各族群众的殷切期盼。蓝图已经绘就,奋斗正当其时。全疆各族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会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上来,忠诚坚定、强化担当,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进取的精神、更加务实的作风,奋力把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描绘的发展蓝图变为美好现实,推动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各项事业从胜利走向更大的胜利。

新疆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民警 篇八

站在新起点上,通过学习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我们将继续坚定理想信念,铸牢忠诚警魂,找准找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党建引领,转变作风,不断提升服务群众工作能力,认清形势任务,把握目标方向,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进一步引导全体民、辅警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定信心、乘势而上,继续团结奋斗,自觉把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到公安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以忠诚干净担当的实际行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新疆、法治新疆保驾护航。

2022自治区第十次党代心得体会 篇九

第一,强化责任追究,推进主体责任落地生根。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论述摘编》《自治区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切实扛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巩固自治区本级落实主体责任成果,靠实地州市、县市区和国有企业、大专院校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以及发现问题不报告、压案不查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也追究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典型问题实名公开通报制度。

第二,依纪依规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第一位的监督。认真学习宣传、坚决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共产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教育引导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权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加强对年轻党员、干部的教育引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党的纪律和规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自治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特别是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态度坚决。加强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锲而不舍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问题的执纪监督,加大查处和通报力度。加强对厉行节约、干部住房、办公用房、公车改革、会议培训、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楼堂馆所建设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对培训中心、私人会所、疗养院治理力度,继续整治执法、监管、公共服务窗口行业和领域违规收费和收受红包、购物卡等问题。重点整治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利用婚丧喜庆敛财、党员干部涉赌涉毒以及“懒散庸拖”等问题,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

第四,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严肃查处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工程项目、惠民资金、专项资金、选人用人和国有资产等领域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腐化堕落的案件;抓紧核查中央第六巡视组和自治区党委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乡村党员干部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管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人、不管官职有多大,都要一查到底。从严惩治行贿行为。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敢批评、敢纠正。认真落实办案责任制,确保依规依纪安全文明办案。

第五,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组织和制度创新。全面推行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制度。制定地州市、大专院校、自治区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各地方、部门单位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在班子中不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加强派驻监督,逐步实现对自治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深入推进“大派驻”“归口派驻”工作。健全完善巡视工作制度体系,围绕“四个着力”,聚焦突出问题,提高巡视频次、扩大范围,加强巡视成果运用,对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一件,坚决查处一件,及时公布整改和查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持续保持巡视震慑力。

第六,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开展第17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加强警示教育。拓展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范围。发挥媒体和网站作用,强化舆论引导。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深入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督促落实好“权力清单”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管制度。

第七,深化“四转”,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巩固发展转观念、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成果。深入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活动。组织开展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情况“回头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善学习、讲法治、比团结、抓落实、重效果”要求,坚持学思践悟,磨砺党性心性,带头守纪律讲规矩。持续开展“能力建设”专项活动。完善自我监督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全会号召,全区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凝心聚力、变化变革、敢于担当、务求实效,深入推进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开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局面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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